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金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执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73Q(1-1),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金霞,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铜仲决字第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因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运华
审 判 员 朱 迅
审 判 员 钱韦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