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2909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3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和解,代收诉讼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晟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合肥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晟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经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明 瑞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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