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519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邓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