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417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枣庄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03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70638888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计3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