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4061号
原告: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广场花苑商业B4、5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计2539元,由枣庄市铭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