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7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7民初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东
审判员 焦兴国
审判员 周瑞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