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与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执行款的给付做出约定。为此,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执恢36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