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民初616号
原告: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6委17组。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