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总经理。
***、***与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2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限制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消费,并将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尚有86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40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