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系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担保人:王海波,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系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砖款本金153,522.00元及利息9,115.36元,案件受理费3,151.00元,共计165,788.36元,但被执行人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还款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为此,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执108号
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晓涛
审判员 许 鑫
审判员 吕洪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