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民初11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岗今时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