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讯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西双版纳鑫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讯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鑫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西双版纳讯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讯达公司)与西双版纳鑫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鑫湾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讯达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本案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13390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3、申请执行费1588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鑫湾公司无不动产登记及林权登记信息,总对总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对于申请执行人讯达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鑫湾公司享有的收入,本院已在另案中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但因协助单位资金未到位该款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讯达公司,因被执行人鑫湾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讯达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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