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腊民二初字第36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勐腊县。
原告**,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
二委托代理人***,云南召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讯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勐腊县城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腊一分公司。
住所地勐腊县茶马街。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迅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云南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腊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