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9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公司其他原因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喻国弟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