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904号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兴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凯,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
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