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5658号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708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163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以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