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924号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勇 锋
二〇二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 晓 婷
校对:党 珂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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