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洪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与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568号 申请人: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32号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0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现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0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冲 审  判  员   苏 洁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