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1337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62002607782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系原告***之儿媳。
被告:***,男,1984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德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6356389846E。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扶阳大道温州商贸城37地块10幢3层309/310/311/31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755875841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400684906099R。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19号财富商务广场1608-1612室。
负责人:壮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德江支公司、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原告***不断变更诉讼请求,且保险公司赔偿款涉及到未参加诉讼的五名案外人,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又有保险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具体,涉及受损面额部位既未治疗痊愈又未进行司法鉴定,有可能遗漏当事人。原告***可以治疗痊愈或理顺法律关系、确定具体诉讼请求后再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悠然
书 记 员 ***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6民初1337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居民身份证5222271960××××××××。
被告:***,女,1987年0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居民身份证5222271987××××××××。
被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居民身份证5222241985××××××××。
被告:***,男,1984年03月08日出生,其他,住贵州省德江县,居民身份证5222271984××××××××。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19号财富商务广场1608-161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0400684906099R。
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755875841D。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扶阳大道温州商贸城37地块10幢3层309/310/311/3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6356389846E。
诉讼代理人:**,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