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0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32号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6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合同附件的方式明确约定货款不含税,作为附件的报价单上有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确认,并申请就该签字进行鉴定。另,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主张的已加工但未送货的异型石材及对应的实际损失情况,应进一步审查。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对本案应予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6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洪***石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 522元以及上诉人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 22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