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841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