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5执保50号
申请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北场子胡同。
法定代表人:梅国江,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0825民初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隆化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付被申请人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2019年1月28日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机构,2019年1月28日本院将隆化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付被申请人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47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海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