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78号之一
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621室。
法定代表人:沈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利明、汤小东,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1层113。
法定代表人:盛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层407。
法定代表人:陈亚伟。
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杭州环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 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