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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执监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城工业区三九水泵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403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冀0403执1837号,于2019年2月25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冀0403执恢191号。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403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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