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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4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肥乡区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希望街与祥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肥乡区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部、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鹏 书 记 员  李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