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4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肥乡区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希望街与祥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肥乡区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部、邯郸市铭通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鹏
书 记 员 李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