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591号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5102.5元,由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