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1386号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设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简称双桥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设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