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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1386号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设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简称双桥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设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