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063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