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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9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双桥地税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华设公司以与万方公司存在《框架服务协议》、实际所供71000元货物由双桥税务局收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经一、二审管辖权异议审查确立了管辖依据。但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将另案存在管辖异议的诉讼标的纳入本案一并处理,剥夺了万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6元、上诉人万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