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4400元,由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