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江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4400元,由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