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涂料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沈阳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涂料厂诉与被执行人沈阳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投资记录。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根据已有被执行人住址信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人。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