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