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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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