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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314号
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9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欠款175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6元、保全费1807元。缴纳执行费2589元,以上共计18186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973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