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迅安电梯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新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2739号 原告: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新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宁夏银川迅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霞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