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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221民初1363号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现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农民,现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东侧玺云台小区商住楼111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记员袁娟书记员袁娟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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