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元及案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