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源舒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运城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路(**佳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书》,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应及时对上诉人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未对本案所涉工程验收,亦未对上诉人提供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结算,致双方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原审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关于双方工程总价款问题,由于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未经被上诉人审核确认,本院无法认定,重审时,应组织双方进行审核、结算,必要时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双方工程价款数额及付款情况,依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源舒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7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