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1780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