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1780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