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9702号之二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4号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6465930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