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702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山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9702号之二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4号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6465930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