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4#楼2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段新娥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