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5民初9号 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武川县旭日云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