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执恢16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后街政协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3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欠款450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国土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
四、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痕迹及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债权4504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号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