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经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执监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川1321执1316号。在执行过程中,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南部县人民法院已裁定追加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高坪区,且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案件在执行之中。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为便于系列案件能够统一协调和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部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并将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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