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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申请执行450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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