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申请执行450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实业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