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经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321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定水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申请执行5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川龙化工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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