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心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心中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4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A区37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四川心中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26号望园商厦十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被告)四川心中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在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1元,由原告四川易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2元,则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