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03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心中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26号(望园商厦十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富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心中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讨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