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裕永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长寿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中信物流科技园**单体****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裕永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8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明 亮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