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680号
原告:天津天合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河头中学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裕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2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天合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裕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天合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合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