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耀能路灯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路灯公司与广州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2082号 原告:鹤山市*灯公司,住所:鹤山市**********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汉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6C。 法定代表人:**1。 原告鹤山市*灯公司与被告广州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鹤山市*灯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灯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