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2082号
原告:鹤山市*灯公司,住所:鹤山市**********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汉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6C。
法定代表人:**1。
原告鹤山市*灯公司与被告广州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鹤山市*灯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灯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